北京:“人肉搜索”案首判精神赔偿2008年10月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责任编辑:tvrkthh0147
简介: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李京华)因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离职后的严先生被原单位“人肉搜索”。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不仅称严先生是“贼”,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为此,严先生把原单 ... 内容: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李京华)因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离职后的严先生被原单位“人肉搜索”。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不仅称严先生是“贼”,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为此,严先生把原单位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起诉至法院。 据悉,北京市 据严先生称,他曾是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设计师,2007年8月离职次日这家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通缉令”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严先生认为,公司经理王先生的行为对其进行了种种人身侮辱与攻击,影响非常恶劣,致使其离职后,至今无法找到工作,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是北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
热点 . . .
最新 . . .
|
组织机构 | 商务合作 | 版权与免责 | 声明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申请 | 广告 | ||
本站内容属原作者所有,其原创文章除本站或作者授权不得转载、复制、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业务服务电话:010-85899333/6333 邮箱:vip@xwpx.com 京ICP备0606392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874号 |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网络举报APP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