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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隐私权问题及应对之策

2008年10月  作者:丁艳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责任编辑:tvrkthh0147
简介:   [内容摘要]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介绍了当前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阐述了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
内容:

   [内容摘要]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介绍了当前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阐述了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提出了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当今世界,隐私权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确立和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项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和象征。然而,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迅速膨胀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滋生的温床,隐私权面临严重的挑战。深入研究在网络传播中如何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1)知情权。即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2)利用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个人信息及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3)安全请求权。即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当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侵犯时,用户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传播中的隐私权侵害现象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公民个人隐私的天然屏障,使人置身于一个“玻璃社会”,侵犯他人隐私成为一件易如反掌的事情。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也日益复杂化。网络用户、网站、网上调查公司、内容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都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概括来说,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

  (一)非法获取、收集他人私人资料。目前大多数网站都使用了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软件。利用这一软件网站可以了解用户对哪些内容感兴趣,用户的每一次鼠标点击,都可能被记入一个数据库之中,这样,网站大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用户的个人档案,可以基本上掌握用户的个性和网上购物习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其商业目的。另外,网络黑客也成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大威胁。黑客一般都有高超的计算机技术,很容易侵入他人电脑,破坏和窃取他人资料,侵害他人隐私。1998年中国发生了首例黑客事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就曾先后侵入了某信息网的8台服务器,破译了网络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二)非法传输他人隐私,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在网上擅自宣扬、公布他人的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权形式。例如前不久有人在网上公开叫卖《2005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大全》,个人只需花费200—300元就可购得任何地区的私企老板电话号码。而在互联网上利用技术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也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和现实生活中私拆他人信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电子邮件在传输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任何一个中转点,都有被偷窥的可能。还有一些所谓的黑客,常常会把邮件的内容改过之后再发给收信人,这样收信人看到的实际上已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过来的内容。而被侵权人很难发现和追踪黑客,即便发现了,在取证上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电子垃圾邮件的泛滥。你只要在网络上拥有一个电子信箱,就很难不受到垃圾邮件的侵扰,也就是说你的信箱中常常会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探究其因,主要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用户资料,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不仅会浪费用户的存储空间,给用户增添麻烦,更是侵犯了用户对个人隐私享有的隐瞒、支配及利用的权利。更有甚者,一些垃圾邮件内容不健康甚至带有恐吓、色情引诱的性质,这不仅会给收件人的私生活安宁造成侵扰,如果收件人是未成年人,将可能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司法保护的缺失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民的隐私观念一直比较淡薄,迄今为止,隐私权尚未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状况更是令人堪忧。我国现有的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994年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1997年12月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而通讯秘密属于个人隐私。

  (4)信息产业部2000年7月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电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还有2000年制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但是,显而易见,隐私权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中并未取得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述这些规定虽然也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主要是针对网络安全制定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有所涉及,并无针对性的立法。而且这些规定大都散见于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人大常委会等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统一,也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及安全等方面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法规是脆弱的也是缺乏操作性的,我们看到的只是“不得……,不得……”,而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害人又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均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就这样的现状而言,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手段。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很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偏重采用国家立法主导模式的法律规制方法,如欧盟;另一种是偏重采用行业自律的模式,如美国。这两种模式,各具特色,有利有弊,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传统,笔者认为,我国应以法律规制为主,兼采两种模式。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制定专门保护网络数据隐私的法律。西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保护电脑个人数据的法令,这些法令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安全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控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这部法应该对个人数据信息作全面的保护,比如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持有,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目的明确正当、手段合法并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将收集到的信息对第三方作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信息主体有权向收集人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被保存,知悉被保存的内容,并有更正、更新和删改的权利;而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要求损害赔偿等等。

  (二)敦促网站传播的行业自律。法律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立法规定的如果过细过死,就可能会束缚网络的发展。从根本上说,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与网站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对推进行业自身发展和提高行业的道德水准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互联网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是2001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这一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等义务。相信这一自律组织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值得欣慰的是,国内的一些网站已经宣布和出台了保护网络隐私的条款或政策。新浪(中国)网站在首页公示了它的隐私权政策,该政策中提到了将使用Cookie收集个人资料,并明确告诉用户可以拒绝Cookie及拒绝之后果。另外,网易网站、搜狐、雅虎(中国)也都公示了自己的隐私权政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制定隐私权政策的网站在我国的网站总数中还占少数,而且这些声明大都由网站单方制定,用户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内容也比较简单,只有基本的条款,并且几乎所有的声明都注明了修改权在于网站本身,这对用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所谓网络监管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手段,对网络信息的传播、提取、交流、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禁止个人或组织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资料。但是我们要意识到,政府也可能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在全世界,许多政府都借口同诈骗和犯罪作斗争,动用了一些尖端的窃听和监视系统,将各种网络至于监控之下,这很可能会造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但另一方面这些监管也必须是合法而安全的。

  (四)个人应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对于个人来说,隐私在网上的泄漏,要是没有一次亲身的经历,可能就难以有深刻的体会。但是,在网络中你可能不经意中就会泄露自己的隐私,这应该引起你足够的重视。网络里充满各种诱惑,网络用户必须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对于Web页上的各种表单,不要轻易填写,即使填写也要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填写真名,比如我们在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要使用真名,匿名填写这是我们的权利;在网上购物更要谨慎,一定要查看网页上是否有隐私保护的声明。总之,“在网络中,你所能控制的只有你自己”,这是每个网络用户都应该记住的忠告。

[参考文献]
[1]张锋学,《论网络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河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刘彻,《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前沿》,2005年第10期。
[3]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陶辉 石运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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