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在“网络暴力”中的从众心理 (2)2008年11月 作者:邢友静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责任编辑:tvrkthh0147
简介: 摘要: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铜须门”事件、 “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接踵而至,网民盲目的道德审判、跟风似的恶搞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而这些无恶意 ... 内容:产生从众心理作用下的从众行为。
“少数服从多数”,是我们在选举或者是决策中经常会遇到的方式,从“多数人更正确”的思维定式到惧怕风险的承担,无一例外的都有从众心理在作祟。从众的心理在群体高度一致性的基础上能够使个人获得高度的自信感。这种心理有的是因为利益、有的是因为怕出风头、有的是因为要明哲保身,有的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出于多种顾虑,寻找行为参照物往往被公众奉为明智之举。 有了这层心理的安慰,跟着别人做事就可以无所顾忌了,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做一些违背原则的事情时出现。诸如网络信息中用低俗言论进行人身攻击、漫骂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而信息的娱乐性、消费性引导人们过分的注重时尚与休闲,严重淡化了网民们对人类社会和个人生命意义的终极关怀,削弱了对社会与国家的责任感。 5、长期的生活习惯,图省事不费心心理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具有匿名性,其心理状态会更接近他们的“本我”。在传统社会环境中的恐惧心理已经被一种“无所谓”的心理所代替,而且,网民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任何责任,因此,就基本不存在“自己的意见”和“公开的意见”矛盾的问题;对于网络传播的信息只是一扫而过,他们不会太在意其真假,更不会去思考太多,只是跟着网络上的“灌水”胡闹一通,把瞎起哄当成一种释放情绪的载体,完全心揣一种看客的心态。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文化在融会贯通中难免出现碰撞摩擦,居民生活条件虽然进步,但是生活压力仍然不可小觑,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处于被压制的状态,导致相当一部分网民对于网络虚拟世界有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正是这种诉求,使他们很少关注公众议题,而是热衷于劲爆隐私话题,满足他们的窥视欲与好奇心,全然不顾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投身于网络暴力事件,挖掘当事人的现实身份,从而获得快感。长久的社会及群体压力带来的个人从众行为,逐步内化成性格中的一部分,使这种从众心理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惯性行为。 在近几年发生的多起网络事件中,很多网民依仗匿名身份,肆无忌惮地对事主的隐私权进行侵犯。他们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享受着风险趋近于零的所谓“自由”,高举的是道德之旗,行的却是“暴力”之实。诸如挖掘“卖身救母”者真相,可以说是维护网络诚信,而“铜须事件”的围猎者,一些网民事过之后恐怕也会觉得其实自己很无聊,竟然殃及人家无辜的女友和可怜的父母。 三、网民从众心理的引导 经过以上从众原因的分析,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去引导网民们的从众心理?怎样避免网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推波助澜的负面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但在探讨问题解决方案之前,我想首先我们应该来全面地认识一下从众心理以及从众行为。 有的人对“从众”持否定态度。其实它具有有两重性:消极的一面是抑制个性发展,束缚思维,扼杀创造力,使人变得无主见和墨守陈规;但也有积极的一面,即有助于学习他人的智慧经验,扩大视野,克服固执己见、盲目自信,修正自己的思维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烦恼如误会等。因此,对“从众”这一社会心理和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从众”就是无主见,“墙上一棵草,风吹一边倒”。 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我们要扬网民“从众”的积极面,而避开“从众”的消极面,致力于培养和提高我国网民独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遇事和看待问题时,既要慎重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和做法,也要有自己的思考和理性分析,从而使判断能够正确,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促进网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抵制网络中不良社会风气与极端思想观念的传播。 首先,对网民进行引导教育 包括开展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讨论,让专家与网民、网民与网民经常“对对表”,使大家达成共识、把握好分寸,找到维护正义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点,守住道德与法律底线。这个过程也是对网民处理问题、把握分寸能力的培养。除提高网民自律、提升网络素养外,还应从网民的心理教育入手,培养健全的人格。要实现人格的不断完善,需要人们不断地增强自信心,相信自己,避免盲目的从众。使自己的心理和行为在本能的原始冲动与社会道德规范之间达到动态的平衡,从而保持对人性的真正尊重,使其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升,让网络行为日趋合法、合理合情,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 其次,建立有效机制 实行文责自负 对那些在网上故意恶搞他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痛苦之上的行为,要实行有力的惩处,避免“跟着起哄”的网民心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由于目前网上恶搞成本极低、但网络管理成本却很高,所以对极少数不法分子很难管理。尽管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从长远看,还是可以实行“网络前台匿名、后台实名”, “行政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站经营实行备案’等方法,有利于提高网上犯罪的成本,降低网络管理的成本。总之,互联网这个新生事物,需要网民形成共识,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网络新秩序。 再次,健全与完善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与法规 网络暴力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伤害,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健全相关法治规则、依法惩治是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本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清理网络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应该针对已有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空白进行完善,增强其操作性,加大惩戒力度,如建立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是非常迫切的。总之,通过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对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上言论,使侵权者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让所有网民明白: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网络有时容易“意气用事”,虽然网络的开放使它有一种强大的自我纠错功能,能够为言论自由和社会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环境,但网络、网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将自律、他律充分结合起来,把握好言论自由及暴力言论的度,把网络暴力之场转化为互联网之善,把网民的从众心理转化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新风尚。只有在遵循网络道德的前提下善用网络舆论,才是我们最明智的抉择。 参考文献: 1. 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传媒观察第37期2007年1月 2. 孙微,《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人民网传媒频道2008年2月 3. 王丽平、刘大鹏,《开展互联网上舆情控制的方针、对策》,《新闻与传播》2006年7月 4. 赖黎捷,网络暴力现象解析,《新闻界》2007年1月 5. 《新闻晚报》,“恶搞小学生,真的“很黄很暴力” 2008年1月8日 6. 岑国桢,对8-16岁小年儿童认同从众反应原因的研究《心理学报》1994年26卷第三期 7. 周心怡,社会心理学关于从众心理与行为的理论 物语博客 2008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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