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讲究“三平”2008年09月 作者:沈勇 来源:人民网-中华新闻报 责任编辑:tvrkthh0147
关键字:采访,隐性采访
内容:
目前媒体在隐性采访中“平衡”的把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记者在采访前就已产生强烈的情感倾向,对被批评对象存在潜意识的歧视,导致报道失衡;或者记者即使意识到了平衡的重要性,也因顾虑到会增加采访工作量或难度而懒于实施;更有甚者记者与举报人或单位结成利益集团而故意造成报道失衡。为规避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隐性采访需要“三平”,即平衡的意识、平等的视角、平静的心态。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 一、不滥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使记者能够获得丰富翔实的新闻素材,但也只是新闻采访方法的一种,不能事情不分大小、不分析客观情况与后果,滥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不能取代显性采访成为采访活动的主要手段,它是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公开采访的有益有效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绝不能本末倒置。 对于媒体而言,隐性采访的“准入”门槛应该提高: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经领导批准、非公开场合发生的、非监督公务行为,一般不允许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在编辑时,也要注意对被采访对象的形象和声音做适当的处理,而且应该尊重被采访对象正当合理的要求,该打马赛克的,该使用侧影、背影和剪影的,都应做到———只要能将新闻事实叙述清楚即可。播出前要充分考虑到播出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 二、提高采编人员的平衡意识。记者必须要持有质疑精神,即有怀疑一切的介入态度和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工作作风,目的是探究真相。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对记者有特别的要求,认为记者的专业精神包括冷静、客观、平衡、深入、质疑、精致、人文。这几个要求中,“平衡”是要求编采人员首先树立的意识。而单听一方的陈述是不可能触及真相的,对一方的质疑,是倾听另一方声音的动机,所以新闻记者往往通过自己发现或消息源提供的线索展开独立的调查,质疑精神正是平衡意识的前提之一。 三、采访过程中讲求平衡技巧。首先,新闻记者不要在采访中充当不恰当的角色。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不公开身份就足矣,如果再去积极地伪装身份,特别是伪装具有公职权力身份的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暗访活动,那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 其次,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不得设置圈套,引诱犯罪,否则不仅有制造新闻之嫌,更可能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例如广东某报社记者为报道毒品犯罪内幕而假扮贩毒人员深入毒穴进行暗访,结果无法脱身弄假成真,事后只得向警方自首,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命运。其实“警察圈套”在公安部门尚需一定条件限制下由指定人员被授权后方能使用,记者在进行暗访活动时没有这种特权。 第三,采访和引用第三方意见。由于隐性采访是在被报道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所以难以赋予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机会。在这种时候,记者应站在他们的角度,向以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第三方提出疑问,请他们从社会、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原因来解析被报道对象的行为,避免报道的单一思维,也有利于扩大报道深度。 在新闻报道,特别是隐性采访中,平衡既是一种原则,也是一门艺术。新闻传播实践也表明,受众想要了解全面的信息、多方的观点,做出自己的判断,从而真正感受到新闻报道的全面、客观、公正,媒体就必须做到平衡报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又是新闻报道的一种理念,是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
热点 . . .
最新 . . .
|
![]() |
![]() |
组织机构 | 商务合作 | 版权与免责 | 声明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申请 | 广告 |
本站内容属原作者所有,其原创文章除本站或作者授权不得转载、复制、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业务服务电话:010-85899333/6333 邮箱:vip@xwpx.com 京ICP备06063928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874号 | ||
|
||